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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条件及后果归属的司法认定──傅运舫诉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

           | 阅读数[] | 2005-11-30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条件及后果归属的司法认定──傅运舫诉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

 
 

来源<goodlawyer法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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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是期货交易中引发纠纷较多的环节,也是目前期货市场中较难界定的问题。由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而当事人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的约定也常语焉不详,审判实践中对强行平仓的法律属性、适用条件和后果归属如何认定存在一定难度。本案系一起较为典型的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在审理中立足维护期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在遵循现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涉案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究并指出:强行平仓是期货公司的权利;期货公司强行平仓须以符合相关条件为前提;期货公司依约合规地实施强行平仓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客户。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6日,傅运舫经案外人黄伟介绍与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简称“长城期货公司”)签订一份《期货经纪合同》并约定:傅运舫委托长城期货公司按照指令进行期货交易,其和黄伟均为指令下达人和通知事项确认人,当傅运舫持仓风险高于100%或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时,傅运舫须补足保证金或适当减仓,否则长城期货公司有权实施强行平仓。2004年4月13日,傅运舫向其10522保证金帐户划入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同)。同年4月16日至21日,傅运舫通过网上自助交易方式四度买入10410铝合约共计45手(包括4月19日买入的40手铝合约)。同年4月22日,傅运舫持仓合约因行情下跌风险度已达177%,长城期货公司遂依约发出《强行平仓通知书》,要求傅运舫追加保证金159,135元。但傅运舫既未及时予以追加,也未依约主动减仓,长城期货公司遂将上述45手铝合约全部卖出平仓。之后,傅运舫以长城期货公司强行平仓造成其亏损等为由,诉请我院判令长城期货公司向其赔偿保证金损失474,450元。

 

【审判结论】

一审判决:

对原告傅运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在期货交易中发生强行平仓的原因较多,譬如客户未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政策或交易规则临时发生变化等。而在规范的期货市场上,最为常见的当属因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发生的强行平仓。具体而言,是指在客户持仓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其又未能按照期货公司的通知及时追加相应保证金或者主动减仓,且市场行情仍朝持仓不利的方向发展时,期货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而强行平掉客户部分或者全部仓位,将所得资金填补保证金缺口的行为。

一、强行平仓是期货公司的权利

强行平仓的法律属性究竟为何,理论界尚存争议,主要有权利说、义务说、权利转义务说等观点。我们认为,强行平仓应是期货公司享有的一项权利,其理由是:期货交易的民事主体主要是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双方客户,期货交易是否进行、如何进行以及是否平仓均由客户自行决定,盈亏也由其自己承担,期货公司于此情形下处于被动状态。当客户未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或进行适量平仓时,原应由客户自身承担的风险就会转嫁给期货公司,故为维护自身资金安全和防范透支,期货公司应当享有强行平仓的权利。

二、期货公司强行平仓须以符合相关条件为前提

强行平仓尽管是期货公司享有的一项权利,但该项权利的行使是附条件的,否则就构成侵权。具体而言,期货公司行使强行平仓权利应当以符合下列条件为前提:(1)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已过风险控制底线,且市场行情继续往持仓方向下跌,这是期货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防止损失扩大而实施强行平仓的基本前提;(2)正确履行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义务,这是期货公司实施强行平仓的必经程序。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客户持仓的盈亏状况、保证金不足数额以及追加保证金的方式等;(3)追加保证金的时间和数额应合理;(4)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或主动平仓,这是期货公司能否实施强行平仓的关键。

反观本案,原告傅运舫的交易保证金缺口已有159,135元,持仓合约风险度已达177%;被告长城期货公司已依约发出《强行平仓通知书》,且追加保证金的时间和数额具有合理性;但原告傅运舫在收到通知后既未追加保证金,又未主动减仓,故本案已符合强行平仓的适用条件,被告长城期货公司有权实施强行平仓。

三、期货公司依约合规实施强行平仓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客户

期货公司实施强行平仓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客户的亏损,未平仓之前客户的亏损是浮亏,而强行平仓之后则变成实际亏损,故亏损的承担成为焦点问题。我们认为,只要期货公司按照期货交易规则和期货经纪合同实施了强行平仓,对客户利益的保护尽到了自己的责任,那么无过错的期货公司就不应承担亏损,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归属于客户。但应当指出的是,强行平仓的目的是为了补足交易保证金的缺口,故强行平仓要遵守适度平仓规则,即强行平仓的数量与丧失保证金担保的数量要基本符合,不能随意平掉客户的持仓,否则期货公司应承担超量平仓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被告长城期货公司已举证证明其依约合规地实施了强行平仓行为,对原告傅运舫的利益保护尽到了责任,不存在过错,故原告傅运舫的保证金损失474,450元应由其自己承担。据此,我们判决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附录】

编写人:李盛,民三庭助理审判员

裁判文书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聪、代理审判员严耿斌、张冬梅(主审)

 

                                 (责任编辑  崔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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