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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数[] | 2006-11-8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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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资监管单位,各区(县)国资管理部门、外经委、市工商局各分局,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推动国有产权的有序流动,现就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出资监管单位、各区(县)国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要求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国有股权依法转让给外方投资者或者中方投资者受让外方投资者股权的,进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规范交易,并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程序 1、产权转让的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持有国有产权的中方投资者向本企业外方投资者或其他投资方转让股权以及受让本企业外方投资者持有股权的,应按照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报出资监管单位履行审批手续。 2、资产评估。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转让的国有股权或中方投资者受让的外方投资者股权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3、进场交易。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给本企业外方投资者或中方投资者受让本企业外方投资者股权的,经出资监管单位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在联交所进行协议转让。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国有股权向第三者转让的,应当经过合营或者合作他方出具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方可在联交所发布转让股权信息,征集受让意愿人。联交所在发布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信息时,要遵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约定。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竞价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联交所应按规定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产权交易合同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三、市外资委、各区(县)外经委受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应当协同国资管理部门对国有股权转让行为的监督。对进联交所交易的国有股权,要协助审核必备材料以及企业提交的经联交所审核的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交易凭证。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受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登记时,除要求提交审核必备材料外,还可以要求企业提交经联交所审核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 五、经市外资委、各区(县)外经委审批批准后,交易双方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六、联交所应充分发挥外资并购综合服务的窗口作用,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国有产权交易提供市场调研、信息咨询、项目推介、业务洽谈等优质服务,通过外资并购综合服务窗口的便捷通道,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费用,把好产权交易的审核关。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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