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论坛 信息发布 法律法规 法律咨询 劳动合同 律师团队 劳动争议 白领园地 企业专区 劳动保护 案例精选

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劳动法律网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文章正文

  没有公告

站内搜索
◎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鼓励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发展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若干意见的通知

           | 阅读数[] | 2006-3-2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鼓励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发展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goodlawyer法律论坛>

录入<worklawyer>

编辑<周丹>

 
 

作者【worklawy…】律师

查阅【worklawy…】简介

联系【worklawy…】律师

 

宁波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局提出的《关于鼓励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发展社区服务组织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拓展就业渠道,引导就业方向,鼓励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推进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是指下岗、失业职工个体或组织起来(合伙)就业的一种就业形式。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是指由街道、居委会兴办或组织的,以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就业为主的再就业载体或劳动经济组织。
二、本意见所指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与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其从业范围为社区、家政服务,市容保洁、保绿服务,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各类代送、代供、代办服务,家庭分散加工服务,等等。
下岗、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的,应由三人及以上合伙经营,并建立自立经济组织。自立经济组织和各街道、居委会建立的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应有相应的场所,并制定劳动组织章程。
三、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街道、居委会建立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的,凭《宁波市企业职工下岗证》、《宁波市城镇失业职工登记证》和身份证,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劳动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部门,由市劳动部门认定核发由市劳动部门统一制发的《宁波市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认定表》;对其中组织起来(建立经济组织)就业的,同时提交劳动组织章程、合伙人员与从业人员的花名册及有关证件。
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可由主办的街道或居委会组织,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劳动组织章程、从业人员花名册及有关证件,经区劳动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部门,由市劳动部门认定核发由市劳动部门统一制发的《宁波市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认定表》。
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街道、居委会建立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可凭《宁波市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认定表》或《宁波市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认定表》(以下统称《认定表》)及相关附件,按规定向工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临时营业执照》。
四、对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街道、居委会建立的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下岗、失业职工个体就业或合伙就业的,凭《认定表》和《临时营业执照》,报经税务部门核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及各种行政性收费。
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及下岗、失业职工合伙就业后扩大从业人员的自立经济组织,其吸纳的下岗、失业职工人数占从业人员总数60%及以上的,凭《认定表》和《临时营业执照》,报经税务部门核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及各种行政性收费;吸纳下岗、失业职工占50%及以上不满60%的,享受免征上述税费政策2年。
(二)经营场所的水、电、房费,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按工业类标准收取。
(三)因资金不足而向银行贷款的,按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20%予以一年期贴息,从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开支。
(四)注册登记及验讫检查时,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医管、公安、城建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予以简化服务手续等方面的支持。
五、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要依法经营。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与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的管理、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同时要加强劳动监察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纠正,违法的要坚决取缔。
六、自核发《临时营业许可证》后的15天内,工商登记部门和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要将下岗职工自立就业和吸纳下岗职工的人员名单,反馈给下岗职工所在的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企业再就业工作站。
七、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与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就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事宜,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和海曙、江东、江北区。各县(市)、镇海、北仑区可根据各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关的具体办法。

………………………………………………………… http://www.laodonglaw.com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劳动法律网 版权所有 劳动律师: 赵彦江 13052329792 张文凯 13764118960
    中国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近定西路) 邮编:200050 电话:021-62116500 62118919 *8015
    MSN:laodongfa@hotmail.com hunyinlawyer@hotmail.com falvzixun@sina.com Shanghailawyer@msn.com
    本网站为非赢利性机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技术支持:金商网络 法律支持:信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