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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用期不能重复约定 |
| 阅读数[] | 2005-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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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能重复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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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goodlawyer法律论坛> |
录入<劳动律师> |
编辑<劳动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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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劳动律师】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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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合同期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只有合同期满3年以上的,才可约定不得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用人单位只有在初次招用劳动者时才能约定试用期,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张文凯,擅长劳动争议、婚姻继承、损害赔偿、仲裁诉讼案件。 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021-62116500 62111009-8015 手机:13764118960 MSN:hunyinlawyer@hotmail.com laodongfa@hotmail.com QQ:54592520 群:16441918 6137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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