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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竞业限制条款,不得超过3年 |
| 阅读数[] | 2005-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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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竞业限制条款,不得超过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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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goodlawyer法律论坛> |
录入<劳动律师> |
编辑<劳动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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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劳动律师】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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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同时要提醒你的是,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及其支付办法可以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一并约定。 张文凯,擅长劳动争议、婚姻继承、损害赔偿、仲裁诉讼案件。 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021-62116500 62111009-8015 手机:13764118960 MSN:hunyinlawyer@hotmail.com laodongfa@hotmail.com QQ:54592520 群:16441918 6137956 www.laodonglaw.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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