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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具备劳动关系主体地位[广东高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2025-06-10 浏览次数:3次 作者:广东高院

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案例一 某传媒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案

——依法认定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主体地位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某传媒公司与李某签订《艺人签约独家经纪合同》,约定李某为该公司的签约艺人,李某每天工作八小时,在钉钉打卡考勤,根据公司安排完成短视频的拍摄,公司每月向李某发放“工资”,并按公司规定比例分配收益。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及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传媒公司对李某实行考勤管理,决定李某的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成果的展示方式,拥有李某的工作成果,同时对收益分配进行了规定,向李某发放工资。李某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内容、步骤、成果等都没有决定权、控制权和主动权,其工作构成了传媒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判决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三)典型意义

网络主播虽为新业态从业者,但仍应适用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来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本案从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分析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关系,为界定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示范作用,有利于保障网络主播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线上经济的蓬勃发展。

 

(来源:广东高院;发布日期: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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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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