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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规则和管辖范围

2025-06-15 浏览次数:16次 作者: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规则


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案件范围

1、劳动争议

负责注册地在福田、罗湖、南山、盐田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1)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用人单位;

(2)市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业集团及其控股企业;

(4)认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注:深圳市外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述行政区域内的,由市仲裁委管辖。

2、人事争议

负责深圳市以下用人单位与其聘任工作人员(或聘用制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1)中直及省直驻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市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3)市属事业单位;

(4)市属社会团体;

(5)师级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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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案件范围

1、劳动争议

负责注册地在福田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1)区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认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3)区属国有企业。

注:深圳市外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且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福田行政区域内的,由福田区仲裁委管辖。

2、人事争议

负责福田行政辖区内的以下用人单位与其聘任工作人员(或聘用制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1)区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2)区属事业单位;

(3)区属社会团体;

(4)师级以下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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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案件范围

1、劳动争议

负责注册地在罗湖行政区域内除市仲裁机构管辖范围外的其他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注:深圳市外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不足人民币1000万元,且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罗湖行政区域内的,由罗湖区仲裁委管辖。

2、人事争议

负责罗湖行政区域内以下用人单位与其聘任工作人员(或聘用制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1)区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2)区属事业单位;

(3)区属社会团体;

(4)区属社会团体;

(5)师级以下(不含师级)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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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案件范围

1、劳动争议

负责注册地在盐田区的以下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1)区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认缴注册资本不满人民币1000万元(含无资金)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注:深圳市外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不满人民币1000万元(含无资金)的,且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盐田区内的,由盐田区仲裁委管辖。

2、人事争议

负责深圳市以下用人单位与其聘任工作人员(或聘用制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1)区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2)区属事业单位;

(3)区属社会团体;

(4)师级以下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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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案件范围

1、劳动争议

负责注册地在南山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1)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认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注:深圳市外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且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南山行政区域内的,由南山区仲裁委管辖。

2、人事争议

负责南山行政区域内以下用人单位与其聘任工作人员(或聘用制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1)区属事业单位;

(2)区属社会团体;

(3)师级以下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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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宝安区

(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案件范围

1、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管辖

(1)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本辖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区内百强企业、公立学校、公办医院、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工作站与其聘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劳动者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的劳动争议案件。

(3)各街道派出庭受理在本辖区内注册的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案件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包括本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股份合作公司与其聘任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

(4)用人单位登记及备案信息资料同时载明用人单位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的,按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址确定管辖。

(5)在深圳市外注册的国有性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证据显示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宝安的,由区劳动人事争议院受理;在深圳市外注册的非国有性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证据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宝安的,由履行地所在的街道派出庭受理。

2、人事争议案件的立案管辖:

(1)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宝安区以下用人单位与其聘任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1)区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2)区属事业单位;

3)区属社会团体;

4)其他应由区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

(2)各街道派出庭不受理人事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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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新安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1、新安派出庭受理在本辖区内注册的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案件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包括本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股份合作公司与其聘任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

2、在深圳市外注册的非国有性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证据显示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新安街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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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乡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1、西乡派出庭受理在本辖区内注册的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案件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包括本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股份合作公司与其聘任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

2、在深圳市外注册的非国有性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证据显示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西乡街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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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航城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1、航城派出庭受理在本辖区内注册的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案件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包括本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股份合作公司与其聘任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

2、在深圳市外注册的非国有性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证据显示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航城街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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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永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1、福永派出庭受理在本辖区内注册的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案件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包括本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股份合作公司与其聘任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

2、在深圳市外注册的非国有性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证据显示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福永街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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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海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1、福海派出庭受理在本辖区内注册的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案件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包括本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股份合作公司与其聘任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

2、在深圳市外注册的非国有性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证据显示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福海街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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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沙井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1、沙井派出庭受理在本辖区内注册的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案件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包括本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股份合作公司与其聘任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 2、在深圳市外注册的非国有性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证据显示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沙井街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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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桥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1、新桥派出庭受理在本辖区内注册的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案件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包括本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股份合作公司与其聘任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

2、在深圳市外注册的非国有性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证据显示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新桥街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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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岗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1、松岗派出庭受理在本辖区内注册的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案件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包括本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股份合作公司与其聘任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

2、在深圳市外注册的非国有性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证据显示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松岗街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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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燕罗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1、燕罗派出庭受理在本辖区内注册的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案件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包括本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股份合作公司与其聘任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

2、在深圳市外注册的非国有性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证据显示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燕罗街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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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石岩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1、石岩派出庭受理在本辖区内注册的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案件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包括本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股份合作公司与其聘任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

2、在深圳市外注册的非国有性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证据显示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石岩街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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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龙岗区

(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案件范围

1、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下设区院中心庭和11个街道仲裁庭。

2、区院中心庭主要负责龙岗区内学校、医院、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龙岗区内村委股份公司、国企、华为公司、东部公交公司、保安服务公司等劳动争议案件。在龙岗区注册的企业,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不一致时,能提供证明是合同履行地的,在合同履行地受理;不能提供证明的在注册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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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布吉仲裁庭管辖案件范围

除区院管辖案件外,负责布吉街道辖区内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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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湖仲裁庭管辖案件范围

除区院管辖案件外,负责平湖街道辖区内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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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园山仲裁庭管辖案件范围

除区院管辖案件外,负责园山街道辖区内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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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湾仲裁庭管辖案件范围

除区院管辖案件外,负责南湾街道辖区内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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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坪地仲裁庭管辖案件范围

除区院管辖案件外,负责坪地街道辖区内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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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龙岗仲裁庭管辖案件范围

除区院管辖案件外,负责龙岗街道辖区内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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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横岗仲裁庭管辖案件范围

除区院管辖案件外,负责横岗街道辖区内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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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龙仲裁庭管辖案件范围

除区院管辖案件外,负责宝龙街道辖区内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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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坂田仲裁庭管辖案件范围

除区院管辖案件外,负责坂田街道辖区内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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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龙城仲裁庭管辖案件范围

除区院管辖案件外,负责龙城街道辖区内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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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吉华仲裁庭管辖案件范围

除区院管辖案件外,负责吉华街道辖区内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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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龙华区

(一)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案件范围

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本辖区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立学校及公立医院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当事人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的劳动争议案件;

(3)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本辖区内的公务员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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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观湖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受理在观湖街道内注册的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案件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含各类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股份合作公司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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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民治街道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受理在民治街道内注册的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案件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含各类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股份合作公司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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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龙华街道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受理在龙华街道内注册的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案件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含各类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股份合作公司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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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浪街道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受理在大浪街道内注册的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案件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含各类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股份合作公司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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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城街道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受理在福城街道内注册的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案件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含各类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股份合作公司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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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观澜街道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受理在观澜街道内注册的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案件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含各类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股份合作公司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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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光明区

(一)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案件范围

1、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居委会、国有企业、集体股份公司、公办学校和公办医院的劳动争议案件;

2、当事人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的劳动争议案件;

3、法律法规对案件的实体处分无明文规定且有关部门无明确指导性意见的劳动争议案件;

4、已有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结论的工伤案件;

5、区内影响较大的,或复杂、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6、区仲裁院认为需要由其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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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光明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光明派出庭分别受理除上述所指由区仲裁院受理的案件外,其所属街道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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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明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公明派出庭分别受理除上述所指由区仲裁院受理的案件外,其所属街道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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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湖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新湖派出庭分别受理除上述所指由区仲裁院受理的案件外,其所属街道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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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凤凰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凤凰派出庭分别受理除上述所指由区仲裁院受理的案件外,其所属街道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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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塘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玉塘派出庭分别受理除上述所指由区仲裁院受理的案件外,其所属街道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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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马田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马田派出庭分别受理除上述所指由区仲裁院受理的案件外,其所属街道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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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坪山区

(一)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坪山仲裁庭(审理一庭)管辖案件范围

1、劳动争议

负责注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坪山区坪山街道内的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人事争议

负责坪山区坪山街道内以下用人单位与其聘任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1)区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2)区属事业单位;

(3)区属社会团体;

(4)师级以下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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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坑梓仲裁庭(审理二庭)管辖案件范围

1、劳动争议

负责注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坪山区坑梓街道内的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人事争议

负责坪山区内以下用人单位与其聘任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1)区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2)区属事业单位;

(3)区属社会团体;

(4)师级以下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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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马峦仲裁庭(审理三庭)管辖案件范围

1、劳动争议

负责注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坪山区马峦街道内的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人事争议

负责坪山区内以下用人单位与其聘任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1)区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2)区属事业单位;

(3)区属社会团体;

(4)师级以下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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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碧岭仲裁庭(审理四庭)管辖案件范围

1、劳动争议

负责注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坪山区碧岭街道内的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人事争议

负责坪山区内以下用人单位与其聘任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1)区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2)区属事业单位;

(3)区属社会团体;

(4)师级以下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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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石井仲裁庭(审理五庭)管辖案件范围

1、劳动争议

负责注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坪山区石井街道内的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人事争议

负责坪山区内以下用人单位与其聘任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1)区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2)区属事业单位;

(3)区属社会团体;

(4)师级以下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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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龙田仲裁庭(审理六庭)管辖案件范围

1、劳动争议

负责注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坪山区龙田街道内的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人事争议

负责坪山区内以下用人单位与其聘任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1)区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2)区属事业单位;

(3)区属社会团体;

(4)师级以下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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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大鹏新区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案件范围

1、劳动争议

负责注册地在新区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1)新区范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在新区范围内,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者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个办事处的劳动争议案件;

(3)新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新区仲裁委认为需要中心庭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2、人事争议

负责新区范围内以下用人单位与其聘任工作人员(或聘用制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1)区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2)区属事业单位;

(3)区属社会团体;

(4)师级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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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葵涌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受理除上述所指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受理的案件外,葵涌街道办事处内发生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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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鹏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受理除上述所指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受理的案件外,大鹏街道办事处内发生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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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澳派出庭管辖案件范围

受理除上述所指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受理的案件外,南澳街道办事处内发生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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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案件范围

1、劳动争议

(1)负责注册地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深圳市外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区域内的,可由深汕特别合作区仲裁委管辖。

2、人事争议

负责深汕特别合作区区域内以下用人单位与其聘任工作人员(或聘用制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1)区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2)区属事业单位。

(3)区属社会团体。

(4)师级以下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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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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