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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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劳动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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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 地址 | 电话 |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站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一楼仲裁服务大厅 | 0755- 12348 |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 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一楼 | 0755- 12348 |
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 | 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08号通业大厦北座福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 | 0755- 83340148 |
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 | 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3号区委统建楼1幢2楼 | 0755- 25541449 |
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 | 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38号 | 0755- 26411958 |
深圳市盐田区法律援助处 | 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海景二路1018号精茂城一楼盐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755- 25350148 |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 | 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86号深信泰丰大厦一楼宝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755- 27786696 |
深圳市龙岗区法律援助处 |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路676号龙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法律援助窗口 | 0755- 28917148 |
深圳市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 |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泉路7号富康行政服务办公区一楼龙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755- 23778294 |
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A座裙楼二楼坪山区法律援助服务大厅 | 0755- 8521155 |
深圳市光明区法律服务中心 | 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科裕新村7栋1层16-25号光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窗口 | 0755- 23420161 |
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 | 深圳市大鹏新区金岭路1号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五号楼一楼(新区人民来访接待厅) | 0755- 85213237 |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中心 |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镇圆墩村大百汇科技园A4栋4楼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0755- 2210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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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一、法律援助申请条件
1、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申请事项应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并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谁。
3、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
二、法律援助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符合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情形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申请人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应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的情形:
1、享受特困供养待遇
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残疾人证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其家庭被认走为“低收入困难家庭”
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低收入家庭困难证
4、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
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政府临时救济证明
5、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
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供养证明
6、因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戏者一户多残
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明、失业证明
7、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
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司法救助批准准证明
8、因经济困难申请井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
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9、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
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工伤及劳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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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一、申请人属于哪些情形可以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答: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困难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重度残疾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五)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
(六)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有哪些情形?
答: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以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服刑人员就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的申诉案件申请法律援助;
(六)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七)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援助受援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承担以下义务:
1.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2.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之一的,受援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3.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4.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文件申请办理公证、司法鉴定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后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用、司法鉴定费用。
5.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文件申请勘验、评估、审计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相关机构依照规定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勘验费、评估费、审计费。
6.受援人应当协助、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欺骗、虚假诚信承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2)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3)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4)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5)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
(6)干扰、妨碍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威胁法律援助人员;
(7)其他不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
7.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受援人同时符合纳入虚假承诺失信名单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平台。
四、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法律援助法定/承诺办结时限有多长?
答: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对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和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作出说明和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申请人申请法律咨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即时办理,无须审查和作出法律援助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
六、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网上办理?
答:网上申请法律援助,可以通过下列渠道进行: (1)微信小程序:“粤省事”、“i深圳” (2)网站:广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www.gdzwfw.gov.cn (3)广东省法律服务网 https://gd.12348.gov.cn/
七、法律援助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决定终止法律援助?
答:《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决定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为其辩护或者代理;
(九)受援人拒不签署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导致法律援助事项无法办理,但受援人属于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十)受援人失去联系或者死亡,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八、法律援助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答:《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
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受援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申请材料,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九、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答: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在遇有法律问 题或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相关权利时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代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可以由申请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人员代为申请。
(四)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通过办案机关或者监管场所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
(五)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十、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说明材料,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一、到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答: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对劳动争议案件及其他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对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申请法律咨询的,由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四)对申请其他法律事务的,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的,可以向距离最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十二、法律援助有哪些形式?
答: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十三、除当面递交法律援助申请外,申请法律援助还有哪些方式?
答: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由本人或者代理人到法律援助机构当面递交法律援助申请,也可以采用邮寄申请、网络申请等方式。
十四、申请法律援助是否收费?
答:免费。
十五、什么情形下受援人可以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答: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援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一)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二)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三)泄露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四)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指使、煽动、教唆、诱导受援人采取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和纠纷;
(六)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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