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深圳劳动律师网!

登录 / 注册 消息(0)

深圳劳动律师网

www.laodonglaw.com

深圳地区专业劳动法律服务网站
免费在线解答各类劳动法律咨询

您当前的位置:深圳劳动律师网>劳动法规 > 工作时间 > 正文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_现行有效)

2025-06-26 浏览次数:3次 作者:劳动部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0次

评论共0条评论

上一页 下一页
您还未登录,无法发表评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劳动法咨询深圳劳动法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 详情

    标题

  • 电子邮箱

  • 内容

  • *无需注册即可提交问题,一键提交便可免费获得律师的专业解答!

首席律师更多律师

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