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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3〕321号_有效)

2025-07-12 浏览次数:3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3〕321号

 

省广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英德硫铁矿执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石化[2003]052号)收悉。经研究,现甬复如下:

一、对《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已发生工残和患有职业病的退休职工去世后能否享受《条例》规定的因工死亡待遇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判定:只有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或粤府[1992]9号文和《条例》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一直领取工伤退休金的退休职工正常死亡时,才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二、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或已由单位办理了长期支付待遇的职工,其工伤待遇由单位负责支付。

三、1945年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去世享受待遇的问题,不属我厅职责范围,建议请示其他有关职能部门。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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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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