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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志是否属因工死亡的复函(粤劳社函〔2000〕435号_现行有效)

2025-07-14 浏览次数:3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同志是否属因工死亡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435号

 

湛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死亡事故认定的请示》(湛社保[2000]9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警无论值勤或备勤都属于执行勤务,是由组织上安排的组织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同志出事当晚,未经组织安排,自行在派出所休息,不属执行勤务,其在休息时意外坠楼死亡不能认定为因工死亡。

请做好家属的解释说服工作。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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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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