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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0〕450号_现行有效)

2025-07-14 浏览次数:4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450号

 

珠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珠劳安[2000]157号)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伤时效问题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处理。

二、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不能简单地以现在的文件规定进行办理;而应以事实为依据,历史地看问题,用当时国家与省的有关文件和规定为准绳,以当时的实际情况(包括当时的受伤实际情况和伤残部位及程度的实际情况)为依据进行工伤认定工作。

三、工伤认定工作政策性很强,所以在申请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认定时,申请人(或单位)必须按工伤认定的要求提供当时的各种原始证据(其中包括检查结果,医学诊断、病历或复印件、特种检查原件等);在证据齐全的情况下才可能公正地进行工伤认定工作;如果证据不全,应补齐后再办理。单位与个人达成的任何协议或谅解都不能作为受理工伤认定的条件,更不能以此作为评定工伤残疾等级的条件。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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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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