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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浏览次数:3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486号
顺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你局《关于刘继国意外事故的工伤认定问题请示》(顺社保字[2000]1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刘继国同志是在夜班休息期间外出吃宵夜被摩托车撞伤,虽然其本人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但由于是在休息时间和单位外受伤,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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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