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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工死亡遗属抚恤金计发标准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1〕273号_现行有效)

2025-07-14 浏览次数:3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因工死亡遗属抚恤金计发标准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1〕273号

 

恩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市精细化工厂合同制女职工吴惠球因工死亡受益人可领取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1998年11月1日前当地政府没有发文规定遗属抚恤金水平高于48个月的,则应按《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遗属抚恤金自1998年11月1日起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计发。”

此复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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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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