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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我省职工伤病鉴定诊断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59号_现行有效)

2025-07-14 浏览次数:3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确定我省职工伤病鉴定诊断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2〕159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各伤病鉴定诊断医院: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确定我省(含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伤病鉴定诊断医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医院被确定为我省职工伤病鉴定诊断医院:

(一)综合性伤病诊断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附属第三医院,广卅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卅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卅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广卅军区广州总医院,第一军医大学附属珠江医院;

(二)专科伤病诊断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附属肿瘤医院,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广州市精神病院,广州市肿瘤医院,广州和平手外科医院;

(三)假肢安装康复诊断医院: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广州社会劳动康复中心。

二、各职工伤病鉴定诊断医院应成立专门鉴定诊断小组,由三至五名秉公办事、临床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组成。鉴定诊断小组设在医务(教)处(科)或卫防科。

三、职工需要进行鉴定诊断时,应按要求先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附件),除专科(如精神病、眼科)到相应的专科诊断医院外,一般到综合性诊断医院医务处(卫防科)进行伤病鉴定诊断。

四、鉴定诊断小组在进行技术诊断时,应集体审议,遇有疑难问题应由医务(教)处(科)组织院内专家会诊,做出诊断意见,然后应由两名以上诊断小组成员签名,加盖卫防科的鉴定诊断专用章或医务(教)处(科)诊断公章。

五、各诊断医院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诊断及各专项检查、会诊的费用,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职工伤病鉴定诊断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诊断医院应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和省卫生厅医政处,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附件: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二〇〇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

 

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填写单位: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相 片

参加工作时间

 

本企业工作年限

 

病休或受伤时间

 

累计并计时间

 

伤病情况及医疗经过

医师: (盖章)
年 月 日

指定医院诊断小组诊断结论

医师: (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

(盖章)
年 月 日

附  
带 
资 

历次鉴定表 份 化 验 单 份
论 断 书 份 特殊检查单 份
病 历 份 其 他 资 料 份
X 光 片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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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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