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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浏览次数:3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护理工人在救治非典型肺炎患者过程中被感染死亡待遇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3〕293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现就护理工人在救治非典型肺炎患者过程中被感染死亡待遇问题通知如下:凡与医疗机构形成了劳动关系,并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护理工人,在救治非典型肺炎患者过程中被感染导致死亡的,经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可比照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〇〇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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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