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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3〕312号_现行有效)

2025-07-14 浏览次数:3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3〕312号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咨询有关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的函》 (穗检函[2003]85号)收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劳动保障部为执行《行政复议法》而制定的部颁规章,其效力高于粤社保[2002]3号文。《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与《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抵触的,应按《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即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范围。我厅已通知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予以更正。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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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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