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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3〕774号_现行有效)

2025-07-14 浏览次数:3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3〕774号

 

河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包光忠申请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河劳社请[2003]3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照工伤保险法规,在工伤认定前应甄别确定申请人与雇主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属工伤保险法规调整范围。

二、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后,即使双方达成了解决协议,也可以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报工伤的时效之内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中请:劳动保障部门在材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该受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工伤的行政决定。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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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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