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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浏览次数:4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非法用工单位造成死亡事故的处理意见
粤劳社函〔2004〕111号
英德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非法用工单位造成工伤死亡事故能否进行行政处罚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无营业执照的单位用工属非法用工,不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不能认定其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为工伤;有关事故伤害赔偿问题,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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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