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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4〕264号_现行有效)

2025-07-14 浏览次数:3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4〕264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4]4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三分之一的比例办理有关手续后据实列支,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我们认为,仍可以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预防费和康复费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1]252号)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二、工伤康复中心的房屋(不含职工宿舍)改建修缮、医疗康复设备维护保养、医务用车、购置病房电视、职业康复培训(含购置电脑),可以在相关费用项下从工伤基金中据实列支;但网络通讯费和数字专线租金等管理费用不能在工伤基金中列支。

二〇〇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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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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