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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病待遇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4〕365号_现行有效)

2025-07-14 浏览次数:3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职业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4〕365号

 

广远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英德硫铁矿(患职业病和因工致残的离退休职工应享受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二、根据《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单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各项待遇和保障按《条例》规定执行,其中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最后的用人单位负责;

四、离休人员的待遇不属我厅职责范围,请向相关的部门请示。

此复。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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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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