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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4〕366号_现行有效)

2025-07-14 浏览次数:3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4〕366号

 

阳东县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蔡丽好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时效的请示》(东劳社呈[2004]0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受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即劳动者工伤后意识到权益受到侵害的,就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不受时间的限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将工伤认定申请最长时效规定为1年,但该条例生效时间为2004年1月1日,不应影响在此之前做出的决定。所以,我们认为你们当时受理蔡丽好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在合法的时效之内。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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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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