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深圳劳动律师网!

登录 / 注册 消息(0)

深圳劳动律师网

www.laodonglaw.com

深圳地区专业劳动法律服务网站
免费在线解答各类劳动法律咨询

您当前的位置:深圳劳动律师网>劳动法规 > 工伤法规 > 正文

转发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的通知

2025-07-14 浏览次数:3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的通知

 

粤劳社〔2005〕139号

 

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局):

现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粤人法函[2005 ] 13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及其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人大法委的复函,正确理解《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按照管辖分工承担起工伤认定职责。

二、各地级以上市原未正确理解市、县管辖分工的,要在12月25日前,正确处理管辖分工,由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分别承担工伤认定职责,并于12月25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省厅法制处、工伤保险处。

贯彻本通知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法制处反映。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

 

粤人法函(2005]137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请示》(粤劳社函[2005]1207号)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理解为“统筹地区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理解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特此函复。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0次

评论共0条评论

上一页 下一页
您还未登录,无法发表评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劳动法咨询深圳劳动法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 详情

    标题

  • 电子邮箱

  • 内容

  • *无需注册即可提交问题,一键提交便可免费获得律师的专业解答!

首席律师更多律师

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