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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待遇争议仲裁管辖调整的温馨提示(2015.08.26_现行有效)

2025-07-14 浏览次数:6次 作者: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工伤待遇争议仲裁管辖调整的温馨提示

 

为方便当事人维权,就近快捷处理工伤待遇相关争议,自2015年9月1日起,取消原特区内工伤待遇争议案件集中由市仲裁机构处理的做法。即用人单位注册地在福田、罗湖、南山、盐田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市仲裁机构管辖;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下的,由注册地的区仲裁机构管辖。

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宝安、龙岗、光明、坪山、龙华和大鹏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仍由所在辖区的仲裁机构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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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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