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者本人在对应期间的应得工资
例如:甲于2024年6月1日入职A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离职,在职期间A公司一直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第一个月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故应从次月开始计算二倍工资,也就是说,甲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最长1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假设甲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每月的应得工资(扣除社保、公积金和个税前的工资收入)分别为:4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5000元、7000元、5000元、6000元、5000元、6000元、6000元,那么A公司应向甲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59000元(4000+4000+
5000+6000+5000+7000+5000+6000+5000+
6000+6000)。
1、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其实就是在劳动者已经获得一倍工资的基础上再额外支付一倍的工资,所以《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原文就是“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很明显,这是带有对用人单位惩罚的性质的,是用人单位为其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而因为这里主张的是未签劳动合同而惩罚用人单位的另一倍工资,所以一般称为“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因为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其实就是主张“另一倍工资”,所以计算“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就是按劳动者在对应期间的应得工资确定。那就是说,劳动者在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间的应得工资为10000元,那二倍工资差额就是10000元;在该期间的应得工资为100000元,那二倍工资差额也就是100000元,依此类推。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应得工资是指扣除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税前的工资收入标准,而且,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70条的规定,加班工资也包括在内。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不包含在内。
3、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包括3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入职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月未与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三是对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3种情形,虽然应否支付二倍工资的条件有所不同,但计算方法基本上是一样的。
4、无论是劳动者入职超过一个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还是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最长均不超过11个月。在入职满一年的当日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满一年的当日,就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再支付二倍工资了。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
六十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一日时止。
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理。
七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为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含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