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日加班工资
本人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月薪)÷21.75÷8×加班时数×150%
二、休息日加班工资
本人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月薪)÷21.75÷8×加班时数×200%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本人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月薪)÷21.75÷8×加班时数×300%
例1:假设甲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2025年5月甲工作日加班2小时,休息日加班4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8小时,则用人单位应向甲支付工作日加班工资86.21元(5000÷21.75÷8×2×150%),休息日加班工资229.89元(5000÷21.75÷8×4×200%),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89.66元(5000÷21.75÷8×8×300%)。
例2:假设甲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双方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3000元/月,2025年5月甲工作日加班2小时,休息日加班4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8小时,则用人单位应向甲支付工作日加班工资51.72元(3000÷21.75÷8×2×150%),休息日加班工资137.93元(3000÷21.75÷8×4×200%),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3.79元(3000÷21.75÷8×8×300%)。
1、月薪÷21.75÷8,这是折算小时工资的计算公式。
2、根据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达成了约定,且约定的标准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加班工资应按双方约定的基数进行计算。如双方未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达成约定的,则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
3、工作日加班工资按1.5的倍数计算,休息日加班工资按2的倍数计算,法定节假日按3的倍数计算。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
六十一、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或从工资表中可看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而用人单位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加班工资,并据此制作工资表,该工资表亦经劳动者签名确认的,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认定双方已约定以该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根据此标准计发给劳动者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的,应认定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