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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补偿计算

计算方式/标准

未休年休假工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21.75×未休年休假天数×200%

 

举例说明:

甲于2022年2月15日入职深圳某公司,入职时存在工作间断,其累计工作不满10年,全年应休年休假5天。后甲于2025年3月20日离职。在职期间,甲仅于2025年3月休年假2天。

首先,因为甲在入职深圳某公司时存在工作间断,根据规定,甲应当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后才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也就是说,甲自2023年2月15日起才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日历天数为320天,故2023年度甲应休的年休假天数为4天(320÷365×5)。2024年度,甲应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5天。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20日的日历天数为79天,故2025年度甲应休的年休假天数为1天(79÷365×5)。综上,2023年2月15日至2025年3月20日期间甲应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合计为10天,减去2025年3月已休2天,未休年休假天数为8天。

其次,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期间甲每月的应得工资(不含加班工资)分别为:24420元、23480元、23460元、23420元、21964元、21944元、21924元、23420元、23460元、23480元、21504元、21504元,故甲在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2831.67元{(24420+23480+23460+

23420+21964+21944+21924+23420+23460

+23480+21504+21504)÷12}

因此,深圳某公司应支付甲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2831.67÷21.75×8×200%=16795.71元

计算说明

1、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109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需连续工作满12个月才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

 

2、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3、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4、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的规定,对于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实际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时都是按200%计算,因为要减去用人单位已支付的1倍工资。

 

5、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如果职工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

一百〇九、《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

原创作者: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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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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