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基数:
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本人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或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按二者之中较高者确定)
举例说明:
假设员工甲每月的工资构成为10000元固定工资+季度奖金,于2025年5月休计划生育手术假2天,该月甲原本应得的工资是10000元。再假设2024年5月至2025年4月甲每月应得的工资收入(扣除社保、公积金和个税等费用前)分别为:10000元、15000元、10000元、10000元、14500元、10000元、10000元、15500元、10000元、10000元、16500元、10000元,那么甲在休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1791.67元{(10000+15000+10000+10000+14500+10000
+10000+15500+10000+10000+16500+10000)÷12}。在此情况下,甲2025年5月应得的工资=10000-(10000÷21.75×2)+(11791.67÷21.75×2)=10164.75元。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7条和《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3条的规定,女职工休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应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休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或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按二者之中较高者确定。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则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