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标准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按月支付)=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
二、深圳标准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按月支付)=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12个月月平均工资×50%
1、无论是全国标准中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还是深圳标准中的“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12个月月平均工资”,其实也就是计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N)的基数,具体可参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N)》。区别在于,全国的标准,是按月平均工资30%的标准支付,而深圳的标准则是按该月平均工资50%的标准支付。
2、无论是全国的标准,还是深圳的标准,都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标准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或者未就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达成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的标准,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标准比法律规定的标准高,那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