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例如:假设深圳某公司为甲提供专项培训费用10000元,约定服务期为5年。如果在已经履行了一年的服务期以后甲提出辞职,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则甲应当向深圳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数额=(10000÷5)×(5-1)=8000元。
对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协议进行约定,但不能超过《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的标准。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标准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执行;如高于《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的标准或未达成约定的,则违约金的数额应按《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的标准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