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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的有关问题的答复(1986_现行有效)

2025-07-05 浏览次数:5次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高检研发字〔1986〕第3号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苏检办(86)第9号文收悉。经研究,对所请示的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86)高检会(研)字第1号文《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集体所有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的问题,应参照(86)高检会(研)字第1号文件的精神办理。

此复

 

附件: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请示 (苏检办[86]第9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执行高检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请示两个问题:(1)该文何时执行?文到之前的如何执行?推延到什么时间?(2)被告人原系集体所有制职工,如何执行?我们认为:(1)文件中的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不溯及既往;(2)文中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应包括原系集体所有制职工的被告人在内。

以上意见是否得当,请示复。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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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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