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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1号_现行有效)

2025-07-05 浏览次数:11次 作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41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请示》(豫劳社函〔20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由于我部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最低工资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时,社会保险制度处于改革的初始阶段,因此,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部颁规章未能考虑到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这方面的内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建立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原则,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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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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