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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转制职工培训人员待遇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5〕872号_现行有效)

2025-07-05 浏览次数:9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转制职工培训人员待遇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5〕872号

 

东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培训专职教师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东莞[2005]20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第二十条并未对企业职工培训专职教师、管理人员的退休待遇做出规定,此类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此复。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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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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