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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特区企业最低工资的解释问题(深劳〔1993〕第518号_现行有效)

2025-07-05 浏览次数:12次 作者: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特区企业最低工资的解释问题

 

一、《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九十一条规定,本人工资指职工本人制度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正常出勤实得工资的数据。据此,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最低工资应该是在制度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正常出勤后获得的最低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月度奖金、工资性的津贴、补贴(夜班津贴等),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福利生活补贴、劳动保护补贴、保健食品补贴等。

二、据第九十条规定,职工获得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履行了劳动义务之后,应得到的报酬,而不是不劳而获。

三、最低工资的贯彻执行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它的职能是保障最不熟练劳动者的权益,企业制定的工资水平应高于最低工资水平,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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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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