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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新规定深圳护理假多少天_独生子女护理假的享受条件是什么

2025-06-03 浏览次数:1次 作者:深圳劳动律师网

“护理假”,也称为“独生子女护理假”,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在第36条中增设的福利假期:“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因为于2021年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自公布之日(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所以,“护理假”也应当自2021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23年1月17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护理假”的请休假以及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问题作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一、执行“护理假”的用人单位

根据《通知》第1条规定,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工作和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相关假期。


二、享受“护理假”的条件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36条的规定,享受“护理假”的条件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已年满60周岁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5日的护理假。如果患病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通知》第4条进一步明确:第一,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为广东省户籍就可以了;第二,夫妻双方只要一方年满60周岁,其子女就可以按规定享受护理假;第三,患病住院治疗的,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


如果独生子女的父母双方均为外省户籍,而其子女在广东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是鼓励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注意,是鼓励,而不是强制性规定。


最新发布的《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粤人社规〔2023〕17号)也是这种意见。


三、享受“护理假”的标准

上面已经提及,享受护理假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普通情形,其子女每年可享受5日的护理假;第二种是特殊情形,即如果老人患病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此外,《通知》第4条已经进一步明确了:

1、护理假不可叠加,亦即就算父母双方均满60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5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15日;

2、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同时,《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已经明确规定,如果假期内遇到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是不另加假期天数的。


四、休“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从《通知》第5条的规定来看:

第一,职工休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出规定,或者由用人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一致签订集体合同,明确护理假的工资待遇;

第二,护理假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这就是说,规章制度规定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护理假工资标准,只要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都合法。进一步延伸,如果是在既无规定亦无约定的情况下,很可能就会按照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护理假工资;

第三,《通知》只是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但不是强制性规定。


五、职工请休“护理假”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通知》第8条的规定,职工请休护理假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用人单位可以在其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相关材料如父母满六十周岁的一方的身份证信息等。还可以采取由职工提交符合休假条件书面承诺的方式,简化休假需要提供的材料。当然,后者也只是官方鼓励的方式,不是强制性规定。

但根据《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第7条的规定,如果是父母患病住院治疗,其子女请休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的,则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


六、享受了护理假,是否会影响享受带薪年休假

《通知》第7条已经明确规定,职工享受的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七、职工请休护理假,用人单位拒绝安排休假,怎么办

《通知》明确规定的救济途径是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我理解,如果劳动者请休假而用人单位拒不批假,导致劳动者未能享受法定假期的,还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假折抵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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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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