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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深圳育儿假单位必须执行吗_育儿假的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

2025-06-03 浏览次数:1次 作者:深圳劳动律师网

“育儿假”,是《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新增的福利假期。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八条规定:“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条第二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决定》是自公布之日(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所以,“育儿假”也应当自2021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但是,由于官方一直没有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实施细则,所以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不予执行“育儿假”的相关规定,拒绝安排职工享受新增的“育儿假”等福利假期。

2023年1月17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育儿假”的请休假以及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问题作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一、执行“育儿假”的用人单位

根据《通知》第1条规定,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工作和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相关假期。


二、享受“育儿假”的条件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30条第2款的规定,“育儿假”享受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指的是符合当时计划生育的政策和规定),二是子女在三周岁以内。


三、享受“育儿假”的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30条第2款的规定,“育儿假”享受的标准为三周岁以内子女的父和母每年各享受10日。注意,是父和母(即夫妻双方)都享受,而且是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各享受10天。


同时,《通知》第3条已经明确了:

1、无论有几个同时在3周岁以内的子女,父母双方每年都只能享受10天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

2、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例如,子女2021年5月1日出生,那么自2021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1日子女满1周岁之前,父母双方可以各休10日的育儿假;2022年5月2日至子女满2周岁之前,父母双方可以再休10日的育儿假,以此类推,直至子女满3周岁;

3、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四、休“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从《通知》第5条的规定来看:

第一,职工休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出规定,或者由用人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一致签订集体合同,明确育儿假的工资待遇;

第二,育儿假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这就是说,规章制度规定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育儿假工资标准,只要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都合法。进一步延伸,如果是在既无规定亦无约定的情况下,很可能就会按照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育儿假工资;

第三,《通知》只是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但不是强制性规定。


五、职工请休“育儿假”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通知》第8条的规定,对于职工请休育儿假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用人单位可以在其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相关材料如《广东省生育登记凭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同时,还可以采取由职工提交符合休假条件书面承诺的方式,简化休假需要提供的材料。当然,后者也只是官方鼓励的方式,不是强制性规定。


六、享受了育儿假,是否会影响享受带薪年休假

《通知》第7条已经明确规定,职工享受的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七、职工请休育儿假,用人单位拒绝安排休假,怎么办

《通知》明确规定的救济途径是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我理解,如果职工请休假而用人单位拒不批假,导致职工未能享受法定假期的,职工应当还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假而折抵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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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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