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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广东省高温津贴最新发放标准(300元)_深圳高温津贴最新标准

2025-06-03 浏览次数:5次 作者:深圳劳动律师网

一、问:高温津贴的发放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1)166号)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此为高温津贴的发放依据。

二、问:高温津贴的享受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13条第1款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第3条的规定可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高温津贴:

(1)每年6月至10月期间,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的;

(2)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


三、问:高温津贴的最新发放标准是多少?每年哪几个月份需要发放?

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原标准为每人每天6.9元)。在未发布调整通知以前,都按这个标准执行。

至此,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同时废止。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按月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


四、问: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按照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答:根据《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1)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2)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3)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此外,根据《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对于当月临时安排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劳动者以及安排从事高温作业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可按其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五、问:高温津贴是否包含在工资中?

答:根据《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同时,剔除高温津贴以外,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换言之,高温津贴必须是在工资以外额外向劳动者发放的。


六、问:实行特殊工时的劳动者是否享受高温津贴?

答:根据《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也应当按月向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七、问:提供的清凉饮料能否充抵高温津贴?

答:不能,《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14条第2款明确规定:“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而根据该条第1款的规定,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也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另一项法定义务。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22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问: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高温津贴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发放当月工资之日起按月计算。比如,在7月7日发放6月份的工资时未同时发放6月份的高温津贴的,此时劳动者即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此对于请求支付6月份高温津贴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应自7月7日起计算1年。


九、问: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因此,针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如双方对于高温津贴发放存在争议的,则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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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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