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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0〕60号_现行有效)

2025-06-26 浏览次数:3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界定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60号

 

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界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重新就业问题的请示》(东社保函[1999]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已重新就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

2、与新用人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的;

3、在社会上连续从事有收入的各类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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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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