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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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锦浩律师
在深圳,劳动者维权挺难的!
这并非危言耸听,只是笔者切实的办案感受。读者们当然可以不认同这种说法,毕竟每个人身处不同的立场,有着不同的知识积累和生活经历、经验。但笔者相信,自己在办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基础上所获得的感受,应该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不可否认,现实当中,劳动者没请律师、自己打赢官司的情况比比皆是。但这多数是在举证责任倒置(亦即须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件中,最典型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案件。这种案件,劳动者只须证明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可,例如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提交老板在微信中发的解除信息,一般就算完成举证义务了。之后,如果用人单位并不能举证证明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充分的依据,那就会按违法解除认定,于是劳动者稀里糊涂的就赢了官司。
可是,一个在知名互联网企业工作的开发工程师李某,在职期间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由于公司的新产品通常都在晚上发布,需要工程师盯着,所以李某从上午9点左右上班,直到晚上21点-23点下班是常态,有时甚至要到后半夜才能下班。然而,第二天早上如果迟到,仍然要扣工资,以前甚至还受到过书面警告的处分。2026年4月份,由于AI取代人工的大势所在,李某被列入了裁员名单。公司人资经理等人与李某谈判,连“N”的补偿都给不到,而李某的底线是“N+1”。最终协商不成,公司抓住李某经常迟到这一条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关键是,李某主张该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最终公司赢了,李某输了。
从证据和事实来讲,不能说劳动仲裁委的认定明显是错的,更不能说他们偏帮公司一方,但至少有几个地方值得认真商榷:第一,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明显是因为AI提效而进行的裁员,就此有公司COO在大会的讲话录音以及李某与人资经理等人的沟通录音为证,且公司在质证时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虽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应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理由为准,但解除劳动合同的背景和经过,是否应当纳入考量范围?第二,李某存在大量迟到行为,与晚上存在大量加班密切相关,而且公司在答辩时亦未否认李某晚上延时工作,只是主张按劳动合同约定未经审批不视为加班。尽管如此,李某经常在晚上21点以后才打下班卡,甚至还有次日凌晨4点多才打下班卡的情况,这已明显违反劳动法,但劳动仲裁委在认定时未纳入考量,而只看李某存在上班迟到的情形,是否合理?第三,公司规定早上9:05以前打上班卡不算迟到,9:06以后打上班卡才算迟到。李某虽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但公司同时规定,迟到20分钟以内需要扣工资50元,而李某最近三个月,每个月被扣50元只有一两次,说明真正超过9:06打上班卡的迟到也只有一两次。然而,劳动仲裁委却片面采信公司的主张,认定9:00以后打上班卡的情形都属于迟到,是否已查明事实呢?
很多人会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你证据充分,司法机关就判你赢,证据不足就判你输,全国哪里都一样。此话不假,但只是一句正确的废话。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打官司,就犹如一名小孩与一个大力士打拳击比赛,事实上实力悬殊,于是在制定规则必须对前者有一定偏向性,才能使他们在同一水平线上展开竞技。这也就是法律作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很多规定的原因所在,毕竟,用人单位客观上举证优势,大部分证据由其掌握管理,如果司法系统是持一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展开较量、我们两不相帮的态度,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这样看似公平公正,实际上是任由实力强的一方肆意欺负实力弱的一方,任由强者欺负弱者。
而深圳的司法系统对待劳动争议案件,就给人这样一种感觉,既不偏向用人单位,也不偏向劳动者,表面上看公平公正,实际上是缺少对劳动者应有的倾斜保护。就比如前述李某的案例,如果李某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规定早上9:05以前打上班卡不算迟到,那其近三个月每个月只有一两次迟到,在此情况下,相信劳动仲裁委很可能会支持其请求。但现实却是,公司可以轻而易举地提供李某最近三个月的打卡记录,但李某却无法提供公司规定早上9:05以前打上班卡不算迟到的证据,因为公司根本没有成文的规定,只是人事部门一直这样掌握、一直这样执行。如此一来,根据最近三个月的打卡记录,李某就变成每个月都有十几次迟到了。但只要稍有常识,都能知道这明显不符合常理。这种时候,如果劳动仲裁委责令该公司再提供李某最近半年或者一年的打卡记录,一定会发现李某在早上9:00-9:05打上班卡是常态,而这种存在大量迟到的现象,公司不可能允许李某持续半年或者一年。但劳动仲裁委没有这样做。同时,如果最近三个月李某每月迟到十几次,而公司规定一次迟到20分钟以内需扣工资50元,为什么最近三个月每月迟到扣款只有一两次呢?劳动仲裁委也没有要求公司做出合理的解释。
这一点,在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体现的更为明显。的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该条规定还有后半句:“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虽然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首先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责任,但用人单位并非无须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可深圳的做法却是,不仅举证责任完全由劳动者承担,而且还必须达到确凿充分的程度,否则即便仲裁员相信劳动者所述属实,仍然不支持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就像李某要求某酒店支付其离职时剩余803.5小时未调休的休息日加班时数相应的加班工资的案例,由于某酒店的代理律师对李某提交的证据一概不予认可,而李某提交的《员工考勤表》只有照片而无法出示原件,其与上级领导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确认对方的身份,其与人事经理、人事主管的谈话录音也无法查明对方的身份,于是最终劳动仲裁委对于李某的加班费请求不予支持。
客观地讲,李某与人事经理、人事主管的谈话录音,由于某酒店的代理律师不承认谈话人的身份,确实很难认定,而且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既不会也很难去调查核实。但笔者在其他城市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确实见过这种情况下,由于劳动者无法提供考勤表原件,但双方均确认用人单位实行考勤管理,于是劳动仲裁委会责令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两年以内的考勤记录表,如逾期不提交,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然而在深圳,笔者从未见过劳动仲裁委有此做法,他们的态度是,举证是你们自己的事情。
这就要回到先前的问题上了,如果证据充分才判劳动者胜诉,证据不足就判劳动者败诉,那也就不存在保护劳动者这一说了,因为只有特殊对待或者带有偏向性、倾向性,才可以称得上是给予了保护。就像我国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规定,其中对这两类特殊群体的保护,就体现在对他们的特殊对待上面。而正是因为他们是弱势群体,所以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但相对于用人单位这样一个“团体”而言,劳动者也是弱势的一方,也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只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等群体,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需要给予更多的特殊保护而已。
但司法现状如此,这并非一朝一夕形成,也并非呼吁几下就可以改变。而既然认识到司法系统并没有那么保护劳动者,那劳动者就应当学会自己保护自己,这就是笔者决心撰写《深圳劳动维权宝典》的原因所在,希望可以向深圳的劳动者传递相对正确的劳动法知识、分享行之有效的维权经验以及教授切实可行的操作指引。
不过,在分享具体的内容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先对一些不准确的观念和认识进行纠正,因为只有树立相对正确是的观念和认识,在此指导之下所做出的维权行动以及应对策略才会是正确和适当的,否则将南辕北辙。
首先,除了前文说到的,司法系统并没有那么保护劳动者以外,其实国家设立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其主要目的也不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而主要是为了对案件进行分流,缓解法院的压力。毕竟,1995年劳动法施行以后,劳动争议案件与日俱增,数量庞大。近年,深圳不少区劳动仲裁委每年接收的劳动争议案件已然超过了一万件,而且市劳动仲裁委还分走了一部分案件。这数量庞大的劳动争议案件,若非劳动仲裁委帮助法院妥善处理了一部分以及已先行进行过处理,而是未经处理全部涌入法院系统的话,法院将不堪重负。这就是为什么,其一,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比劳动仲裁委简单的多,因为劳动仲裁委已经审过一遍了,对于仲裁裁决书载明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法院无须再审,而只要审有争议的部分就可以了;其二,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法院做实质性改判的概率比较小。这并非法院无权改判,而是事实上改的情况很少。笔者在其他城市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感觉到法院对仲裁裁决结果做实质性改判是很平常的事情,但深圳却改的很少。毕竟,如果法官手上的案件少,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一个案件上;但如果手上的案件多,而仲裁的认定及裁决结果又没有明显的问题,于是便维持原来的认定和裁判结果了,连裁判理由都不用自己想、自己写。因此,劳动仲裁是保护劳动者的,或者劳动仲裁阶段不用太认真,到了法院阶段再用尽全力,又或者劳动仲裁阶段不重要,法院阶段才是最重要的,等等,这些观念和认识都是极其错误的。
其次,所谓劳动者应当学会自己保护自己,最核心的是什么呢?前文已经说到,只有在劳动者的证据并没有那么充分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委根据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由其掌握的相关证据或者就相关情况作出解释说明,或者在认定事实时充分考虑劳动者举证条件较弱的现实情况,进而适当偏向于劳动者一方,这才算是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如果劳动者证据很充分而支持其相关请求,那就不算对其给予特殊保护了。由此可知,劳动者要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其期待青天大老爷,还不如自行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果证据掌握在自己手上,何愁维权不能成功,又何须制度上的特殊保护呢?
当然,具体应该怎么做,那就是具体章节要分享的内容了。希望读者们喜欢和跟进《深圳劳动维权宝典》的系列文章,也希望可以帮到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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