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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的通知(粤劳社函〔2003〕880号_现行有效)

2025-07-21 浏览次数:7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3〕880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84号)以及省电信公司《关于启用12333劳动保障服务统一接入号码的通知》(广东电信市场[2003]1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各地启用“12333”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号码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3]389号)精神,统一举报投诉、咨询电话,要对原有举报投诉、咨询电话号码进行整合,实现“12333”一个号码对外提供举报投诉、咨询服务。省与广州市、深圳、东莞劳动部门与社保部门也应以“12333”统一号码向社会提供服务,具体服务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各地要力争在2004年6月底l统一使用“12333”对外提供劳动保障举报投诉、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市应尽快建设电话咨询中心。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电话咨询报务中心联系。

联系人:邓锦焘 电话: (020)83194056 (020)12333。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公共咨询服务工作,使社会公众能快捷方便地了解有关政策,熟悉办事程序,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全社会提供一个统一的服务窗口和平台,我部申请了全国统一公益服务电话号码,用于全国开展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专用号码为“12333”,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此号码为本地固定电话号码,长途或移动电话拨打需在此号码前加拨长途字冠和区号。通信费标准按信息产业部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信息服务费一律免收。

二、各地要对原有的电话咨询服务系统进行整合.尽快使用“12333”号码接人现行咨询服务部门,做到“12333”一个号码对外提供服务。启用“12333”号码后,除个别因工作接续需要,而暂时保留使用的号码外,其他服务号码应停止使用,原使用的各类劳动保障社会服务短号码应交回当地省通信管理局,并及时向社会通告。具体事宜请与当地省通信管理局联系。

三、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工资等劳动保障业务。各地要加强协调,建立相应的咨询服务体制,提供优质高效的咨询服务。

四、各地要逐步在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电话咨询中心),对劳动保障各项业务提供统一的电话咨询服务。各大城市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电话咨询中心建设的规划、设计和相关的组织筹备工作.并争取列入当地政府的议事日程和预算安排。努力于2004年上半年完成建设并提供公共服务,其他地级以上城市要在2004年底前开始提供服务。电话咨询中心的筹备和建设情况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五、各地要根据部统一要求对电话咨询中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并制定技术方案。其建设规模应考虑政策覆盖范围、提供服务的人口规模以及本地电话服务网络覆盖范围等因素,原则上一个地区只建一个电话咨询中心。电话咨询中心方案要报我部备案。

在电话咨询中心方案设计中,除要提供人工应答服务外,还要采用自动语音查询服务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并要连接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获取信息服务支持。各地还要考虑将电话咨询中心的咨询服务内容,在互联网政府网站上提供互动咨询服务,便于社会公众使用自助式和多种信息媒体形式的服务,构成全面的劳动保障公共咨询服务体系。

六、“12333”号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请遵守信息产业部和地方通信管理局各项有关码号资源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专用号码或改变号码用途。

联系单位: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刘厘平、罗震、于斌

联系电话:(010)84201689、84201690、84201086

传真: (010)84201090、84228350

电子邮件:xxc@molss.gov.cn

附件:

1.关于核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统一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函(信部电函[2003]162号)

2.《电话线上的沟通和服务——上海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建设纪实》光盘附件1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核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统一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函

 

信部电函[2003]16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部《关于申请全国劳动保障公益服务号码的函》(劳社部函[2003]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方便你部开展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政策咨询、举报投诉、社保账户查询等社会公益服务,核配“12333”作为你部全国统一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号码。该号码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二、你部在全国各地启用该号码前,请先与相关电信运营企业总部联系.协商码号启用具体事宜。该号码在各地启用前期工作准备就绪后,请将码号启用准备情况、启用技术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和联系方式等报当地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并持省通信管理局备案通知与相关电信企业和专用电信网单位联系启用号码事宜。

该号码启用后。请将各地原用于, 与劳动保障方面有关的政策咨询、问题投诉、社保账户查询等社会服务短号码交回当地省, 通信管理局,并及时向社会通告。

三、电信网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请遵守信息产业部和地方通信管理局各项有关码号资源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该专用号码或改变号码用途。

四、拨打该号码时,收费标准按信息产业部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三年五月七日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关于启用12333劳动保障服务统一接人号码的通知

 

广东电信市场[2003]187号

 

各市分公司,顺德区电信局:

根据信息产业部和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批文(信部电函[2003]162号、粤通网[2003]97号)以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的实施方案(粤劳社函[2003]394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省公司研究,同意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的实施方案:县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装“12333”电话,作为劳动保障举报、投诉、咨询服务的统一接入号码:劳动保障部门原安装的劳动保障电话要求改为“12333”号码的,与原普通用户号码合群开放。原已经开通“96915”专用业务号码的在“12333”号码启用3个月内停用。

二、本地网内,县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在安装“12333”劳动保障服务电话时,该电话只能接听其所在地县行政区范围内的来话,不能接听其他县行政区的来话。

三、广州市区建立“12333”劳动保障中心平台,并通过租用广州分公司本地2M数字中继与广州市话汇接局连接.提供中国1号信令。

四、广州“12333”劳动保障平台负责广州市老城区(广州市话营业区内)劳动保障电话举报、投诉、咨询服务;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劳动保障部门安装“12333”劳动保障服务各电话1—3部,负责当地劳动保障举报、投诉、咨询服务。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安装的“12333”电话,提供单向通话服务.只开放我方网络到“12333”去话呼叫服务。

六、本地网内固定电话用户拨打该号码,按营业区内“3+l”的收费方式收取通话费。

七、长途开放按“长途区号+“12333”开放”,接入到有关市政府所在地的“12333”电话上。

八、本地网内的公用电话开放“12333”并按相关的收费标准收取通话费。200电话由于目前技术上无法识别主叫呼叫哪个县(市、区)的“12333”电话,暂时不开放。

九、该号码对其他运营公司开放;其他运营公司呼叫“12333”的来话一律接人有关市政府所在地的“12333”电话上。

十、我公司不负责其他运营商开放该号码相关工作,如因其他运营商原因延误乙方号码网间互通的,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一、有关具体办理开通手续和是否需要来电显示,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向当地电信分公司提出需求,各地电信分公司应积极办理:在用户办理相关手续后,按时开通。

十二、“12333”电话.采用普通电话机作为终端接入的,按办公电话收取月租费,采用平台、集线器、小总机等方式接入的.按中继线收取月租费,申请来电显示的按规定收取使用费。

十三、交换机、传输路由数据由省公司运维部另文通知。

附件:

粤通网[2003]97号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六日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同意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启用12333号码的备案通知

 

粤通网[2003]97号

 

广东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报备“12333”专用号码有关情况的函》收悉。鉴于信息产业部已批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部电函[2003]162号),使用12333作为全国统一劳动保障公益服务的专用号码,经我局备案核查,同意你中心在我省范围内按照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启用上述号码。

按照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你中心原用于劳动保障的“96915”专用号码应在“12333”启用后三个月内停用。届时,我局将正式发文收回号码使用权。

请你中心与省内相关电信企业商定号码启用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深圳市或惠州市使用号码,请你中心(或分支机构)事先与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取得联系并登记有关资料。

请你中心做好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号码资源。今后如需变更号码的地域使用范围、号码结构与位长、承载业务种类等,须另行向号码的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电信网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号码使用者要服从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对码号资源的管理,遵守各项有关规定。

二〇〇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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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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