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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深圳市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人社规〔2023〕6号_现行有效)

2025-07-21 浏览次数:6次 作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深人社规〔2023〕6号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深圳市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办法》(深人社规〔2018〕15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1月30日。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2日

 

深圳市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工作,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自律意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违法信息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含各新区社会建设部门,以下统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信息。

第三条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工作,并负责公布全市社会保险违法信息。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信息,应当予以公布。

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属于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一)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二)非法使用童工的;

(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经责令支付逾期未支付的;

(四)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七)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100人以上劳动者集体上访、堵路、冲击党政机关或引发群体性械斗、冲突、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侵害劳动者权益案件经上级部门批办督办、网络等媒体反映造成重大影响的;

(八)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六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予以公布。

第七条公布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二)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改正文书的文号、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或责令改正依据、执法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第八条公布劳动保障违法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肖像、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

第九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劳动保障违法信息,也可以通过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布。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违法信息纳入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确认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三年;其他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当将公布的信息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向社会公布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信息。

第十二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发现其公布的劳动保障违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布的劳动保障违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向公布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公布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更正。

行政处罚或者责令改正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或者被撤销的,公布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在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办法》(深人社规〔2015〕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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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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