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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1995_现行有效)

2025-07-05 浏览次数:5次 作者: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劳办发〔1995〕96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浙劳仲〔1995〕3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职工退休后虽与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退休前在原用人单位履行的劳动义务是退休后享受医疗待遇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因此,在目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仍由本单位支出的情况下,退休人员向本单位追索医疗费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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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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