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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粤劳仲〔2002〕1号_现行有效)

2025-07-05 浏览次数:8次 作者: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

 

粤劳仲〔2002〕1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近年来,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据反映,部分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在不接受当事人申诉,或决定不予受理却不出具仲裁文书以及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不规范等现象,影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有序的行使诉讼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并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第117号)第二十五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申诉材料补充齐备之日视为收到申诉书之日。

二、《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应当明确收到申诉书的日期和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不予受理的主要理由有:

(一)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当事人超过六十日仲裁申请的期限;

(三)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被申请人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

(四)申请仲裁的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不予受理的理由属第(一)、(二)、(三)项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应当告知申诉人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予受理的理由属第(四)项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三、作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与否的决定,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作出的程序性审查,不是实体性审理,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如劳动争议案件情况复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法在7日内查清情况作出决定的,应当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确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应裁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请。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对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也可各自向申诉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由申诉人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共同的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五、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进一步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监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案件受理程序,杜绝不符合规定现象的发生。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报告。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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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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