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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暑假工/寒假工拿不到工资应如何维权?

2025-06-14 浏览次数:1次 作者:杨锦浩律师

1、问:在校学生外出打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什么关系?受劳动法保护吗?


答: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该条规定认定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而是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在《实务中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一文中已经介绍过,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构成劳动关系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为前提,由于原劳动部作出了上述的规定,故此一般认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但仔细分析其内容之后可以发现,其实原劳动部的上述规定并不是完全否定在校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而是考虑到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并非以就业为目的,为了避免引发诸如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问题,故认定在“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这种特定的情形下,该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完全否定在校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如果在校生已年满十六周岁且以就业为目的在用人单位入职的话,比如大学生毕业前的“准就业”,应当认为也是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认定一名大学生与某商贸公司之间自该名大学生入职之日即已建立劳动关系,其中包括了毕业前好几个月的时间。法院作出这种认定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该名大学生虽然是在校期间(毕业前几个月)进入某商贸公司工作的,但其工作时间稳定、上班规律,不同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其二,该名大学生在毕业之后继续留在该商贸公司工作,应认定最初入职该公司是以就业为目的的。有人说这样的裁判结果是对原劳动部上述规定的突破,其实不然,这种认定实际上并不违反上述第12条的规定,因为这种情形并非“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当然,这毕竟只是个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认定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务关系,而不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2、问:学生在打工或者实习期间,能否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因为打工或者实习的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属于参加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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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学生打工被拖欠工资,怎么办?


答:如上所述,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双方如因拖欠工资等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劳务合同纠纷。就此,该学生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但可以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试试,看能否得到受理和解决。如投诉无果,则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解决双方的纠纷。在此情况下,如该学生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其作为提出主张的一方,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此提示,学生们在打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可以证明“约定报酬标准”“尚欠劳务报酬”等事实的相关证据(比如保存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对重要谈话进行录音、录像等),以便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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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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