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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工资和追索劳务费的时效分别是多长

2025-06-14 浏览次数:6次 作者:杨锦浩律师

一、追索工资和劳务费的时效分别是多长


“工资”和“劳务费”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简单来说,通常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所得称为“工资”,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所得则称为“劳务费”。

 

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用工关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而劳务关系是受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用工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者追索劳务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二者的起算时间是完全不同的。首先,追索劳务费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接受劳务者应付未付劳务费(比如超过双方约定的支付期限未支付劳务费)时开始计算。其次,对于属于劳动报酬的工资(简单说,就是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而应得的报酬,而并非产假工资、病假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非基于付出劳动而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应得的保障性、福利性的工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是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离职)之日才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只要劳动关系一直存续或者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之内,劳动者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的工资,哪怕是10年前的工资。


二、时效的中止、中断

 

无论是仲裁时效还是诉讼时效,都存在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所谓时效中止,是指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能行使权利,故而时效期间暂停计算。注意,时效中止是暂停计算,而不是重新计算。也就是说,等到时效中止的情形消失以后,时效期间是继续计算的。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2020年1月份爆发新冠疫情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专门就时效中止的问题作出规定:“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所谓时效中断,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从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简单的道理,如上所述,在接受劳务者应付未付劳务费时开始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1年后提供劳务者要求接受劳务者支付劳务费的,自其提出要求后即重新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想要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要求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务者支付工资或者劳务费,同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便证明自己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向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务者主张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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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长保护时效

 

虽然,时效中断即重新计算,而且只要时效中断,便可使时效期间一直重新计算下去。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了最长保护时效。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的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规定最长保护时效,但当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诉讼程序后,法院仍会适用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确定最长保护时效为20年。因此,对于自己的权利,一定要及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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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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