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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有何不同

2025-06-15 浏览次数:5次 作者:杨锦浩律师

实际上,劳务纠纷与劳动争议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简单来说,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用工纠纷称为劳务纠纷,也称为劳务合同纠纷;而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详见《劳动争议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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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和劳动争议在处理程序上是截然不同的。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既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般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还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如果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属于劳务合同纠纷的话,那当事人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基本上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了。本文主要是对比一下通过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之诉处理劳动争议和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之诉处理劳务合同纠纷,看看不同的处理程序中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到底有何不同!


一、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


发生劳务纠纷,当事人是不能申请劳动仲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根据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如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裁决,又或者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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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很难说清楚劳动仲裁作为前置程序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因为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并非一言两语可以说清。但是,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经劳动仲裁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是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换言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需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就可以解决,或者说无需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就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第二,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即使对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服,也无权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劳动者不服可以起诉)。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不起诉的话,劳动争议经过仲裁审理程序就直接“解决”了,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二、适用的时效制度不同


对于劳务纠纷来说,一般情况下时效期为三年。而仲裁时效期间虽为一年,但法律还规定了特殊时效,即如果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以后一年内提出。比如,甲在A公司连续工作15年,于2022年8月1日在A公司离职,那么,甲在2023年7月31日前(有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另算)申请仲裁追索其在A公司工作15年当中的工资和加班费,都是可以的。


三、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同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是无需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向法院起诉,每件只交案件受理费10元。


如果是劳务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非财产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属于财产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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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举证责任分配不同


对于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来说,“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的证据规则,也就是说,无论是提供劳务者还是接受劳务者,只要是作为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要针对自己的主张履行必要的、充分的举证义务。


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虽然也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如果有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则不论用人单位是否作为提出主张的一方,均由其承担举证的责任,如其举证不能则须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再有,针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亦即对于上述争议事项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的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还有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此外,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劳动者往往不要求其履行必要、充分的举证义务。也就是说,即使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的争议事项,一般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基本的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往往就认定其承担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而不会苛求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必须达到充分、必要的程度。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特有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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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知,在不同的处理程序下,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差别是非常大的。如果从“打工人”的角度来说,是“劳动争议”还是“劳务纠纷”,对于其维权而言,无论是在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方面,还是维权成本方面,以及维权难度方面,都存在非常大的差别。同一个争议事项,可能按照劳务合同纠纷处理会被认定为证据不足,而如果是按照劳动争议进行处理,有可能就证据充分了。不得不说,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对于最终的处理结果是有着直接而重要的影响的!


(文中部分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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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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