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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_深圳劳动争议案件一审终审的情形

2025-06-24 浏览次数:5次 作者:杨锦浩律师

·什么是“一审终审”

 

在我国,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原则上都实行两审终审制。简单来说,就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并非终审判决和终审裁定,当事人对该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向该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一经提起上诉以后,一审判决、裁定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了,要等待二审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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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则是终审判决或者终审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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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但在民事诉讼中,却也有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况,简单说,就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即是终审判决、终审裁定了,当事人即使不服,也无权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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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和劳动仲裁程序中的“一裁终局”所不同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一审终审”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是没有上诉权的。而前者,则只是对用人单位“一裁终局”,对劳动者而言却不是“一裁终局”的。详见《深圳哪些劳动争议事项适用“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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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类型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中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四大类:

 

一、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又分为法定和约定两种情形:

 

1、法定情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

 

2、约定情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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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法院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的通知》(粵高法(2018) 175号)可知,广东省是采用上一年度广东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定民诉法所规定的“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根据目前已公布的数据,2024年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74640元,百分之五十为87320元。根据规定,标的额在87320元以下(包含本数)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包括简单金钱给付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实行“一审终审”。具体可向管辖法院立案庭进行咨询和确认。

 

另需说明的是,这里所称的“标的额”,是指当事人请求支付的数额,而并非最终判决的数额。也就是说,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有可能会影响到适用哪种程序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278条第1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包括以下6种类型的案件: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三、无效婚姻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废止)第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第三条:“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就事实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按离婚程序处理。说明:第三条是对无效婚姻适用范围的裁判指引。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无效婚姻案件不适用调解,且采取一审终审制审理。事实婚姻则应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四、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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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部分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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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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