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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官方规定的举证须知和证据规则

2025-06-15 浏览次数:4次 作者: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举证通知书


为便于当事人进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就当事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的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证时限

(一)请当事人注意举证时限。申请人需补充提交证据的,应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被申请人(或第三人)需提交证据的,应自收到《开庭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原则上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或仲裁庭认为该证据对查明事实具有重大影响需要质证的除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质证的,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仲裁庭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仲裁庭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仲裁庭审理时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需要进一步审查核实的,有权指定当事人庭后核实并提交书面说明,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二、举证责任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劳动者有以下主张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1.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应当就劳动(人事)关系的建立举证,如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及福利待遇领取、社会保险缴纳、工作管理(如工作证、服务证等)或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明;

2.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3.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事实举证;

4.劳动者追索申请仲裁之日前两年的工资等报酬的,原则上由劳动者举证;

5.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存在加班事实或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证据举证;

6.劳动者主张业务提成的,应就存在业务提成的事实举证,包括双方对业务提成的约定、用人单位关于业务提成的制度规定、业务提成的支付时间、支付标准以及计提提成的业务量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业务款项收回后才支付的,对业务款项回收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

7.劳动者主张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应就双方存在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以及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金额或计算方式等事实举证;

8.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成就举证;

9.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应就解除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事实举证;

10.劳动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发生的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当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11、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益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延长产假天数的情形等事实举证;

12.劳动者要求享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遇的,应就本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事实以及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等事实举证;

1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含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就社会保险缴交记录、已向用人单位提出补足但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仍不补足的事实举证;

1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医疗(含生育)、失业保险,主张工伤、医疗(含生育)、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应就社会保险缴交记录及待遇损失等事实举证;

15.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就社会保险缴交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事实举证;

16.其他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的。

(三)用人单位应对以下事实或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下:

1.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或管理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工作,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人事)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对提供反证;

3.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及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举证;

4.用人单位主张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就签订事实举证;

5.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等报酬的情况举证;

6.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前两年内的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的支付情况举证;

7.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报酬,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等报酬的原因举证;

8.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应就减少工资等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9.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应就解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10.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11.用人单位应就已支付劳动者实际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及赔偿等事实举证;

12.用人单位主张已为劳动者办理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就社会保险缴交记录举证;

13.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休年休假或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事实举证;

14.用人单位应就其招用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聘记录资料;劳动者的考勤记录等举证;

15.其他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

三、举证要求

(一)当事人应当对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并依照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交副本。

(二)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当事人提交书证与物证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或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如提供的是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还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当事人提交录音、录像、电子文稿等证据的,应当注明来源和获取途径。出具录音、录像证据的,应当同时对其内容进行摘录。

当事人提交证人证言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证人出庭申请和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三)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四)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当事人须承担法律责任。

(五)当事人在仲裁庭审时,须出具所提交证据的原件,用以核验和质证。

四、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及相关要求同当事人。

五、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来源: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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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事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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