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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试用期内任意辞退员工,法院这样判

2026-05-13 浏览次数:205次 作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试用期未结束

劳动者就收到了辞退通知

这算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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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初,陈某入职A公司(现已注销)担任运营助理一职,双方约定试用期两个月,第一个月工资6000元,第二个月工资7000元,未约定具体录用条件,且未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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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初,A公司告知陈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将其辞退,且未付首月工资。陈某认为,其在职期间一直认真工作,正常打卡考勤,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A公司从未告知其录用标准,也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A公司应向陈某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律师费等费用。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司无需支付除工资外的其他费用。因A公司已注销但未依法清算,故A公司原股东蒋某、丁某变更为本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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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


在陈某入职前,双方约定了试用期前两个月的工资,未约定转正工资。陈某入职后,A公司向陈某发送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载明的薪酬条件与陈某入职前洽谈的薪酬条件相同。陈某因对劳动合同中的薪酬条款存在异议而未签订,应当与A公司进一步协商确定,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签。因故意拖延、无理拒签导致未签劳动合同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拒签方自行承担。其次,A公司主张陈某在工作中存在多次迟到、请假等情形,不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效率低,不遵守公司工作安排,给公司带来损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但A公司既未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具体录用条件,也未能提供考勤记录、工作考核标准等证据佐证,故法院认为A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陈某劳动关系的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因A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蒋某、丁某作为A公司原股东,应对A公司注销前存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蒋某、丁某向陈某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无需支付陈某在职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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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法君说法


近年来,部分企业以“试岗”为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期限,待试用期结束后或在试用期间以“不合格”为由任意辞退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特别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的,用人单位要有明确、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录用标准,还要有充分、客观的考核证据,并说明解除理由。没有充分证据就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鹏法君在此提醒,试用期并非“无保障期”,用人单位在招录时要明确具体、可量化的录用条件,书面告知劳动者并签字确认,规范试用期考核流程。在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时,应先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仍无法胜任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做到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举证完备,切实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遭遇违法辞退时,应留存好入职记录、工资凭证、辞退通知等证据,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必要时循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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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供稿:南山区法院

作者:张会燕 邵李鸣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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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威泰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业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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