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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以“不符合岗位要求”辞退试用期员工,法院这样判

2026-06-15 浏览次数:3次 作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试用期是

每一位职场人的必经阶段

那在试用期内

公司能否仅以

“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

辞退员工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640.png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周某入职A公司担任项目工程师,并签署劳动合同。

 

一个月后,A公司向周某发出《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认为其在试用期出现工作过失、汇报不及时、纪律涣散等情形,不符合岗位要求,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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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认为,该公司曾于2022年12月2日以其汇报格式不对、工作不积极、不适合该工作等为由,通过企业微信、电话等方式强迫其离职,后在其病假期间将其办公电脑交给新同事使用,并封禁其工作邮箱。2022年12月30日,该公司再次通知周某因其原因导致公司相关项目延期,认定其试用期不合格,正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周某遂以A公司恶意辞退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以周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内,除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周某在试用期内存在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形,仅凭主观臆断就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向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A公司以周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未举证证明录用周某时所设定的标准,也未举证证明周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故该公司的行为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依法应向周某支付赔偿金。

 

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考察的关键阶段,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录用及考核制度,有理有据地行使用人自主权。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提供充分证明。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入职时应主动询问用人单位的试用期考核标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时,劳动者还需保留好劳动合同、工作记录、考勤记录等,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供稿:龙华区法院

作者:蒋百友 王佳淑

图片:网络

编辑:马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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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

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网创办人

现执业于广东威泰律师事务所

担任劳动法业务部负责人

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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